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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進一步約束“霸王條款”
2018-08-27 23:07:46 來源: 新華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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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(記者楊維漢、丁小溪)消費者經常遇到這類現(xiàn)象:一些經營者利用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,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消費者,用來免除自身責任,排除消費者權利等,被稱為“霸王條款”。一些公用事業(yè)單位和服務機構服務意識不強,“霸王條款”屢見不鮮。

 ?。玻啡仗嵴埲珖舜蟪N瘯徸h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中的合同編草案,加大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,規(guī)定了電、水、氣、熱力供應人以及公共承運人對社會公眾的強制締約義務,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。

 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(xié)商的條款。草案規(guī)定,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,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,該條款不產生效力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、加重對方責任;排除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,該格式條款無效。

  草案還規(guī)定,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(fā)生爭議的,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。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,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。

  “合同編草案這樣規(guī)定,是對現(xiàn)行合同法合理規(guī)定的保留和延續(xù),也體現(xiàn)了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?!敝袊▽W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說。

  電、水、氣、熱力及公共運輸,是現(xiàn)代社會每個人都需要的社會公共服務,也是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體現(xiàn),關系到每個人的基本生存權利,牽涉到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。

  孟強表示,這類合同的服務提供者負有強制締約義務,也就是不得拒絕客戶正常的、合理的締約請求?,F(xiàn)行合同法只規(guī)定了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、托運人通常、合理的運輸要求,對于電、水、氣、熱力等合同中的服務提供者并未作出強制締約義務的規(guī)定。因此,草案的規(guī)定是對合同法的修改和完善,更體現(xiàn)了對社會大眾基本權利的側重保護,也對相關公共服務提供者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。

 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謝鴻飛認為,在公共事業(yè)領域規(guī)定供應人的強制締約義務,是國際上普遍的做法,其根本目的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。民法典草案在總結現(xiàn)行合同法基礎上所作的這一規(guī)定,值得肯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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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糾錯】 責任編輯: 邢賀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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